臺灣版CRS法規(guī)正式出爐,是否會與大陸互換賬戶信息引關注
今年5月,我在公眾號“科林的稅言碎語”推送了《臺灣不是法外之地!行政院已通過征管法修正案,為實施CRS鋪路》一文,對國際上和國內一些人就臺灣將成為CRS反避稅浪潮下新的“默默無聞”的避稅天堂這一觀點提出了不同看法。在此后的不到三個月時間,也就是本月的八號,臺灣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機構執(zhí)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yè)辦法》(草案),就臺灣地區(qū)具體實施經合組織《統(tǒng)一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的相關規(guī)定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有關該草案的法規(guī)原文,請點擊文末左下角的“閱讀原文”藍色字體查閱。以下是科林個人對于臺灣CRS法規(guī)草案的一些總結和觀察:
1. 賬戶盡職調查的時間要求
依據該草案的規(guī)定,臺灣將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CRS,并在2020年實現(xiàn)首次對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這相比2016年1月1日開始第一批實施CRS的國家,晚了4年時間。
2. 什么時候開始CRS申報?
臺灣的CRS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的5月31日,首次交換將在2020年進行。按照臺灣CRS法規(guī)草案的立法釋義,確定這個申報日期主要是借鑒了新加坡和中國大陸的做法。
3. 為何臺灣不在經合組織發(fā)布的CRS承諾名單之中?
有人之前就在公眾號留言給科林,問既然臺灣立法院都已經通過了有關CRS的立法,為實施CRS鋪路了,為什么臺灣還是不在經合組織公布的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qū)名單中呢?
現(xiàn)在臺灣CRS法規(guī)草案的出臺,正好回答了上述疑問,并說明了臺灣不在經合組織名單之內與目前臺灣實施CRS的實際情況是相符合的。因為經合組織公布的已經做出CRS承諾的101個國家和地區(qū)是指分別于2017年和2018年實現(xiàn)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跨國交換國家和地區(qū)。但是臺灣在2018年9月之前并不能實現(xiàn)第一次信息交換,因此不在名單中也屬合理。
當然,至于臺灣是以“中華臺北”還是“中華民國”的名義加入CRS的“游戲”中,我想,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純政治問題。但是鑒于大陸政府的強勢和對“民國”二字的異常敏感,科林個人以為盡管現(xiàn)在臺灣是民進黨掌權,但OECD的官網上不太可能出現(xiàn)“中華民國”的字樣,而且經合組織框架下,臺灣以“中華臺北”名義參加其他國際組織的活動也是有先例的。
4. 臺灣與大陸之間進行稅務信息互換仍存在障礙
臺灣CRS法規(guī)出臺,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是,大陸和臺灣之間是否會進行CRS下的賬戶涉稅信息互換,臺商在大陸的資產信息是否會被臺灣稅務機關獲得。其實這個問題在臺灣CRS法規(guī)草案中對于法規(guī)第一條的立法釋義有做了明確,即為:
與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商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xié)助之協(xié)議,非屬稅捐稽征法第五條之一授權范圍,不適用本辦法規(guī)定。
如科林在《臺灣不是法外之地!行政院已通過征管法修正案,為實施CRS鋪路》中所討論,臺灣的稅捐稽征法(可以理解為大陸的稅收征管法)第五條之一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是授權臺灣主管當局機構(即財政部)與其他各國家和地區(qū)簽署執(zhí)行CRS的《主管當局間協(xié)議》(CAA),其原文規(guī)定如下: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xié)助,于報經行政院核準后,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所以,如果臺灣想與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之間達成CRS下賬戶信息互換的協(xié)議,臺灣“財政部”仍需要得到其立法院的授權,并重新修改其稅收征管法。那么你可能會問了,為什么陸港澳三地要特殊化呢?為什么不能像其他國家一樣直接與臺灣簽署CAA然后就開始CRS下的賬戶信息互換呢?這個,科林就不便多說了,大家自行谷歌去吧,但可以提示兩個關鍵詞:《兩岸協(xié)議監(jiān)督條例》和“太陽花”。
臺灣對于加入全球CRS下的反避稅風暴運動,現(xiàn)在是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但是要想大陸與臺灣,香港與臺灣,以及澳門與臺灣之間實現(xiàn)CRS下的賬戶信息自動交換,科林個人并不持十分樂觀的態(tài)度。其實看看兩岸簽署的雙邊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議(又叫租稅協(xié)議)就知道,光是談判就談了6年之久,還是在國民黨掌權時候,最后雖然是雙方都簽了字,但是遲遲得不到立法機關的通過(當然主要是得不到臺灣那邊立法機關的通過,我們這邊不存在通不過的問題)。民進黨上臺以后,兩岸關系明顯降溫,在這個時候,想在《兩岸協(xié)議監(jiān)督條例》以及其他所有相關的兩岸協(xié)議上有顯著的突破,有些難。
5. 臺灣是否會加入多邊征管公約?
根據臺灣CRS法規(guī)草案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指依據與我國商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者協(xié)定進行金融賬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qū)。
這就說明,臺灣采取的是科林在《CRS|經合組織公布第一批賬戶信息交換“配對”成功國家名單》中所討論的“方式三:雙邊協(xié)定模式”,也就是目前香港和澳門采取的模式,需要與其他每個國家和地區(qū)談判并單獨簽署協(xié)議。但是如科林在《非小道消息:十月香港將加入多邊征管公約,CRS情報交換網絡將覆蓋全球》中所討論,香港和澳門將很有可能在今年10月通過中央政府法規(guī)效力的域外化,“間接”加入到《多邊征管公約》中,從而實施CRS下的多邊交換模式。
《多邊征管公約》只對主權國家開放,目前101個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qū)中已經有93個加入了該公約,實行多邊交換模式,剩下的幾個,經合組織已經搞定了香港和澳門,其他幾個非主流國家也正在被“約談”。但是鑒于臺灣問題的獨特性和復雜性,科林估計臺灣應該會在雙邊的模式下“孤獨地”走比較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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